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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 務 人 朱彩圓
一、債務人朱彩圓於繼承被繼承人朱財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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