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山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3年11月5日 │1,800元 │GB7397014 │富榮礦油五金行 │ │
│ │司 │ │ │ │ │ │ │
├─┼─────────┼──────────┼───────────┼────────┼────────┼───────────┼──┤
│2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5日 │2,100元 │GB7397076 │合吉油漆行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3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5日 │3,000元 │GB7397095 │宏榮行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4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2月5日 │11,600元 │GB7397098 │順裕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5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3月5日 │31,300元 │GB7412802 │山林鐵材行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6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3月5日 │29,700元 │GB7412804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7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3月5日 │4,360元 │GB7412806 │甲裕有限公司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8 │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4年3月5日 │2,100元 │GB7412807 │大興水電材料行 │ │
│ │司 蔡金山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