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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世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程志光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程志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程志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志光於民國81年10月11日死亡,其胞妹程玉娟前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
查被繼承人程志光之存款部分已交付繼承人,因尚有不動產二筆,為維繼承人之權益,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程志光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84年3月24日東院敦民孝84繼字第005104號通知、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及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同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另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交付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程志光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據為證,且其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103年2月27日迄今已逾1年2月,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卷宗查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復主張被繼承人程志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向本院聲明繼承,亦有本院准予備查通知函在卷可稽。
則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被繼承人程志光所遺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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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或建物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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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地目:建,面積:43平方公尺) │ │
├──┼───────────────────┼────┤
│ 2 │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巷00號 │ 全部 │
│ │(未保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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