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聲繼,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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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瑞雲
代 理 人 林翠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說明。

五、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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