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消債更,10,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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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雅雯
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本件郵務送達所需費用7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就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次郵資34元,每人10次,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
計算式:5×34×10-1,000=700元】。
又上開費用係屬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請補正聲請人本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就業及收入情形,並應提出任職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相關佐證。
四、請具體釋明聲請人目前財產及收入情形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及釋明聲請人平均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為若干,並請提出足資證明之相關單據。
五、請釋明本件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應具體敘明聲請人及債權人調解經過、所提債務清理方案之差異及聲請人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債務清理方案之理由)。
六、請釋明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情形:(1)是否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則請釋明聲請人是否實際負擔扶養費用及其金額?其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則應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是否實際分擔扶養費用及其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
併請釋明受扶養之人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與聲請人同住,則應釋明其原因,並應提出聲請人確有實際負擔扶養費用之相關佐證。
(2)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請釋明。
七、請釋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無持有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若有,則持有之數額若干?併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並應釋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九、請釋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其他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請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請釋明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居所(臺東縣臺東市○○○路000號)與戶籍登記地(臺東縣綠島鄉○○村○○00○0號)不一致之理由。並應釋明:(1)上開房屋分別為何人所
有?(2)聲請人現住何處?有無租賃房屋情形?如有,
則請釋明每月租金為何?(3)現住所有無其他同居之人
?如有,請釋明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或支付租金?並請
提出相關佐證。
一一、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總清償成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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