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消債清,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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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新茂
代 理 人 張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新茂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㈠「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㈡「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同條例第83條);

㈢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依同條例聲請更生,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未能依更生條件履行,而遭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在案,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642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㈠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㈡102年度司執第16472號、8289號、12400號、15766號;

㈢103年度司執第2392號、5025號、7561號、11995號、11255號、17393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顯見聲請人在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故未能依更生條件履行,且債權人業已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應為昭然。

則聲請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併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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