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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美伶、陳俊榮、陳俊豪、陳仙秀間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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