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聲,500,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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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吳明道(即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
Madawdaw教會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
Madawdaw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Madawdaw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則為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Madawdaw教會董事,為因應教會運作,於民國104年6月6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Madawdaw教會經臺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辦理設立登記完畢,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經本院查詢相關資料無誤。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Madawdaw教會復於104年6月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為憑。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成功鎮基督教Madawdaw教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經函覆無意見等語,有臺東縣政府104年7月23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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