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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蘇定琿即蘇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稅移轉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稅移轉行為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0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3元,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104 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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