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重訴,26,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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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吳同泰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國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邱仁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33號詐欺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欺罪嫌疑即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現以105年度偵字第2533號偵辦在案。

而被告有無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另本件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證據資料及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事實所憑依據,亦均在上開刑事偵查案卷中,本院暫時無從取得,為免當事人勞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憶忠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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