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850,2016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許家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並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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