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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鄧志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鄧志永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6992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及於2.民國10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9129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9905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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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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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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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9,921元 │105年5月19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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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9,129元 │105年8月12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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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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