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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志豪
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及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或終止、解除契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已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於民國105年7月15日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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