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再,2,2016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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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再審被告 蘇震群(原名蘇義凱)
蘇彥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105 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5年6月30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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