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808,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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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汪雅惠
兼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汪雅惠於民國(以下同)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張秀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28,700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13%)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62%),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汪雅惠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8,70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62%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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