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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黃焙凱
債 務 人 邱丹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焙凱於民國95年11月至98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邱丹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1,316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焙凱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丹雯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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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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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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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1,316元 │105年4月1日起至清 │2.55% │105年5月2日起至清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償日止 │ │償日止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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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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