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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福雄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2日止累計 188,5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0,210元為本金;
8,363元為 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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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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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0,210 │105年8月13日起 │15.14% │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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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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