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71,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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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賴念榮
債 務 人 賴念治

一、債務人賴念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賴念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念治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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