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林郁婷
債 務 人 傅繡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郁婷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間 ,邀同債務人傅繡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401,030元整。
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郁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62,17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傅繡鳳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62,175元 │ 105年1月1日起至 │2.69% │ 105年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