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3099,2016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翁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翁嘉成於民國103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5774元整,自民國105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57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