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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紀信安
相 對 人 葉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發票地均載為臺東縣○○市○○路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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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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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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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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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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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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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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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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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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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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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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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無 │104年8月1日 │ CH797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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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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