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監宣,7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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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哈 虹
相 對 人 鄭天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7,811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補繳,並提出繳費收據到本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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