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嘉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樂
原 告 劉桂芳即僑信鐵材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蔡智宇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系爭動產一及系爭動產二之買賣總金額或價額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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