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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4,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6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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