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訴,244,2017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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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明達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郝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47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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