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訴,88,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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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顯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開裁定業於106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6年2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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