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21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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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債 務 人 邱昱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2月3日,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有相關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補正後仍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

五、債權人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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