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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兆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 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黎兆明業於90年12月21日出境,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債務人業已出境,依法不得對國外送達,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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