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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陳正旭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紀秀妹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紀美花由債務人紀秀妹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因案外人紀美花尚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48,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紀秀妹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租金部份之請求,已經本院105年度東簡字第90號判決確定,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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