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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麗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麗秀於090年06月及097年05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6,002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600元整、消費款24,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93,3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8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7,314元自106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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