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月美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133,106元正未給付,其中21,189 元為本金;
111,91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月美於民國9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269,760元正 未給付,其中73,004元為本金;
167,370元為利息;
29,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1,189元 │ 106年4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73,004元 │ 106年4月29日起至 │百分之9.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