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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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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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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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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806元 │ 106年1月18日起至 │8.46% │ 106年2月18日起至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67元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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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5,655元 │ 106年1月20日起至 │11.8% │ 106年2月20日起至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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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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