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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李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豪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 縮寶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 下同)463,89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13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文豪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9月13日(即第1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63,10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李縮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查本件聲請債務人李縮寶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因債務人李縮寶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應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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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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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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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63,109元 │ 105年9月13日起至 │1.15% │105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6年3月27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06年3月28日起至 │2.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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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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