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胡麗娟
被 告 吳榮男
翔順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樹
訴訟代理人 江俊德
郭育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建彥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