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代 理 人 胡傳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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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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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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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第一銀行台東分行 │105年3月18日 │ 14,175元 │ HA8130202 │台灣新│
│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 │ │ │光保全│
│ │基金會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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