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26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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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堯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關山通訊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關山通訊行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所提本院103年度易字292號判決當事人、涉及廠商吉祥通訊行,均非所指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6年4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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