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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洪玉婷
債 務 人 洪彩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政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肆拾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政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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