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50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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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邱憶華
債 務 人 邱慶成
債 務 人 杜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憶華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邱慶成、杜彩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71,107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01 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54,05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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