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50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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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朱冠勳
債 務 人 朱正雄
債 務 人 賴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冠勳前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朱正 雄、賴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21,669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冠勳自民國106年 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3,997元及自 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朱正雄、賴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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