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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温俞柔
債 務 人 温高士
債 務 人 楊美花
一、債務人温俞柔、温高士、楊美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俞柔於民國95年11月至98年12月間邀同債 務人温高士、楊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9,634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温俞柔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温 高士、楊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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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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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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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634元 │ 106年1月1日起至 │百分之2.15 │106年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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