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535,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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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陳品璇
債 務 人 陳金明
債 務 人 黃玉芬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金明、陳品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璇於民國96年12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陳金明、黃玉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945 元整,復於民國102年05月至103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金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156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品璇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 金明、黃玉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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