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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基 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民國103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1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若 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 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 ,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民國104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4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若 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 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 ,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5676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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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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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本金(新臺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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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1,844元 │ 106年3月5日起至 │百分之6.69 │ 106年4月6日起至 │按月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 │
│ │ │ │ │ │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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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4,920元 │ 106年3月5日起至 │百分之7.69 │ 106年4月6日起至 │按月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 │
│ │ │ │ │ │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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