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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佳雯
代 理 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380元(7×34×10-1,000=1,3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四、如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03年度、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
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甲○○對其有合會債權14萬2,025元,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資料(合會會單),並說明就該合會於何時得標?得標日所得合會金額若干?該合會金之用途?得標後每期應繳會款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九、請聲請人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收據證明、繳納證明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繼續扣薪、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法院公文及扣薪明細亦請一併提出)。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其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
惟目前毀諾中,倘聲請人曾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請提供還
款證明文件並說明繳款情形為何,若為毀諾,並釋明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協商時之收入及必要支出費
用若干?於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
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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