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消債聲,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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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范揚昌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揚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10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準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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