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繼,10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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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吳月英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吳古玉妹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古玉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鎮○○里0鄰○○00號)於106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1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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