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繼 承 人 鍾依蓁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鍾双登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鍾双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00鄰○○街000號)於106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鍾双登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