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繼,8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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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繼 承 人 饒壬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饒鴻材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饒鴻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臺東市○○里○○路○段000巷000號)於106年1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饒鴻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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