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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黃潘凉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04月28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指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另「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處理程序過程,確實自己權利義務之法律規定,爰聲請准予交付於106年04月28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明瞭,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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