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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金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於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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