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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洪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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